一、婚姻无效的判决具是不是有溯及力
法院作出的婚姻无效的判决具是不是有溯及力。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是不是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是不是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自始无效,是不是有溯及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是不是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是不是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是不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
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是不是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民法典规定,是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是不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是不是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是不是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是不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中的重婚与《刑法》中的重婚是不一样。婚姻无效情形中的重婚仅仅指的是法律重婚,即已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再次与第三方办理结婚
登记的。刑法上的重婚应该包含三种情况:
(1)是不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是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没是不是有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3)明知对方是不是有配偶又与对方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这三种行为都属于重婚罪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是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是不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婚姻中无效婚姻的情形是不是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是不是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的情形如下:
(一)重婚;
重婚,即是不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是不是有配偶仍与之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二)是不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民法典》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主要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主要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和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的,不得结婚,即使结婚,其婚姻关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是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是不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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